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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.12
2012年9月新聞稿


勞委會刊廣告摃政院太瞎  殺人自戕事件應平實處理

(台北訊)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(新防會)昨日完成觀察報告,指出9月的本、外勞薪資應否脫鉤的決策爭議,勞委會摃上行政院,王如玄主委還在請辭獲准前,以公務預算在四家主要報紙刊登廣告,表明反對脫鉤的立場;此理應於內部討論決定後始能對外發表,但在沒有最後定案之時,卻貿然刊登不同立場政府廣告,洵為頭一遭,頗令外界錯愕,徒然浪費公帑、誤導社會。

新防會說,根據審計部7月的查核報告發現18個刊登政策宣導機關,就有15個違法;顯然執行一年半來的「預算法第62條之一」(反置入性行銷法),需要認真檢討。同時,中國(招商類)廣告近年來亦一再違反台海兩岸關係相關法規,依陸委會統計到今年9月底的資料,中國在台灣違規廣告有14則,僅兩則開罰,立委對此多所質疑和批評。新防會強調,政府置入性行銷及中國廣告都須做通盤檢討改進,以確保新聞自主,回復社會公器屬性。

此外,近半年來社會的驚悚暴力血腥事件層出不窮,特別是不論何種理由或因素的殺人後再自戕案例,令人震驚和扼腕,宛如人間極端悲慘故事一再上演,而媒體復一再渲染做巨細靡遺的大篇幅報導,不免帶來負面教育和模仿效應。

據新防會觀察,9月有一起「兄肝病惡化 槍殺殘疾弟自戕,遺書『帶走負擔』透露不願拖累家人」;接著又發生「一名26歲男子不滿女友分手竟刺爆她的腎,畏罪跳下15樓亡」;9月底彰化更「驚傳滅門血案,一名染毒迷賭敗光家產男子,竟弒母刺稚子再自殺,中秋劫三代同死」等等。新防會說,凡此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(含「兒少法」規範),引發社會諸多非議,媒體實應檢討自律,並負起社會責任,以採取平實編寫處理為妥。

各主要報紙9月的「烏龍新聞」評比(未註明政府機構者、置入性行銷、中國廣告,都列為「烏龍」計算)。依序為:聯合報8則、中國時報4則,蘋果日報2則(含更正1則)、聯合晚報1則、自由時報1則。合計16則,刊更正者3則。同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,依序為:自由時報23則(含自殺21則)、蘋果日報16則(含自殺12則)、中國時報11則(含自殺8則)、聯合報8則(含自殺7則)、聯合晚報則無。合計58則(含自殺48則)。(參見附表)

新防會觀察報告,是以自由時報、蘋果日報、聯合報、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,比較其新聞處理,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、是否落實新聞查證、實質平衡報導與否、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,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,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為觀察標尺。

新防會指出,政府廣告一年半來,多未能依《預算法》第62條之1規定,明確標示「政府機關」、「廣告」等字樣,已遭國會及審計部質疑,有違法置入性行銷之嫌。而9月發生勞委會摃行政院的廣告,亦有審查把關漏洞百出的弊病,有離職前的政務官竟可用公帑刊登截然不同立場的政府政策廣告,淪為公器私用,混淆視聽;畢竟政府政策自會受到社會公評,不能本位主義或多頭馬車,此亦易破壞文官體制和謀求規劃政策的一致性,實不足取。

據新防會登錄,去年主要報紙經常出現全版或半版的政府廣告(包括以論壇、座談會、專輯或專題形式刊出者;另「媒政商複合型」、「隱藏性」等置入性行銷,尚未計算在內),以致去年6月有110則,12月大選期間更高達295則。今年情況持續,7月132則、8月111則,9月132則。(參見附表)。

新防會指出,政府廣告用新聞包裝,新聞廣告化情況相當多,已泰半淪為「歌功頌德」式的宣傳或活動,或屬「公關」性質,或變相的「補助」,或淪為中央部會和地方首長自我吹噓之類的廣告,有的甚至引發爭議。例如2017年才要在台北市舉辦的世界大學運動會,從去年底就不斷打廣告,不論平面媒體或電視廣告,都看得到市長郝龍斌的身影,大作個人形象廣告,即為例證。相關單位應遵照去年初立法院院會決議,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政令宣導,應遵守三項原則,其中包括避免政府廣告強調個別首長。

新防會說,立法院在審查今年度總預算時,特別要求審計部應自100年度起,專案查核各機關單位政策宣導及廣告執行情形,而據監察院審計部查核,去年中央政府花了近12億元做政策宣導,其中竟有超過三分之一、逾4億元違法。並據審計法21條規定,「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,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。」政府各機關應遵守法律,禁絕置入性行銷,才能共同維護法治與國際形象。

據新防會登錄,2011年主要報紙刊登全版中國廣告合計81則,截至今年9月,兩年累計已高達229則。通常多以新聞編寫方式來包裝各省市長的參訪行程,或以新聞報導、專題,或系列報導方式(招商類)置入台灣媒體,形同變相的置入性行銷,遊走法律灰色地帶。

例如中國時報接受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政府新聞置入行銷遭裁罰一事,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在10月18日駁回中時訴願指出,該兩篇報導,有導引讀者產生廈門地區為具有投資潛力之概念,係以置入性行銷方式,「報導本身已涉入特定促銷目的,即是一種廣告,不論是否具有對價關係」(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391號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、第1026號等判決意旨)。
新防會籲請新聞界處理兩岸新聞,以國家安全利益為先,遵守台海兩岸往來的相關法令規範,俾維護台灣新聞自主、自由的空間和國際聲譽。

另外,據新防會統計,主要報紙的自殺新聞報導已有增多情況,截至今年9月已高達449則,比2009年全年的140則要高出三倍多。新防會因此籲請媒體發揮同理心,落實遵守世界衛生組織自殺新聞處理規範,切勿成為自殺的「推手」;並再次呼籲政府,儘早訂定週延的「自殺防治法」,透過跨部會、跨部門的整合、協調,建立全方位的自殺防治體系,以落實防治的工作。
 
 
 
2012年9月置入性行銷類別統計表(附表一)
 

則數
報名
註明政府機構者 未註明政府機構者 置入性行銷 中國廣告
聯合晚報 37 0 0 1
聯合報 34 1 0 3
中國時報 29 2 0 1
蘋果日報 19 0 0 0
自由時報 13 0 0 0
合計 132 3 0 5
 
 
 
 
附註:一.未註明政府機構者,係指未符「預算法第62條之一條文」規定者;置入性行銷,則是將政府廣告性質改以新聞編寫方式表現,亦未符「預算法第62條之一條文」規定者。(例如去年6月6日「桃園河川中心動土」,聯合報在A11版註明「桃園縣政府廣編」;中國時報則在A5版採「新聞」編寫方式處理,就有「置入性行銷」之嫌。)兩者均以「置入性行銷」計算,視同「烏龍新聞」。
二.各主要報紙的「烏龍新聞」評比中,也將未註明政府機構者、置入性行銷、中國廣告,列為「烏龍」計算。
三.類此置入性行銷和中國廣告等刊登行為,若依新聞正確編寫規範、「預算法第62條之一條文」規定及符合兩岸相關法規後,將不再列入計算。
 
 
 
●「預算法增訂第62條之一條文」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621 號   基於行政中立、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,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、政府捐助基金50%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%以上事業,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,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、單位名稱,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。
 
 
 
2012年9月烏龍新聞統計表(附表二)
則數
報名
烏龍新聞則數  備  註
(有更正者)
聯合報 8(含中國廣告3
未註明政府機者1)
2
中國時報 4(含中國廣告1
未註明政府機者2)
0
蘋果日報 2 1
聯合晚報 1(含中國廣告1) 0
自由時報 1 0
合計 16(含中國廣告5、未註明政府機構者3) 3
 
 
 
※9月各主要報紙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,依序為:自由時報23則(含自殺21則)、蘋果日報16則(含自殺12則)、中國時報11則(含自殺8則)、聯合報8則(含自殺7則)、聯合晚報則無。合計58則(含自殺48則)。
 
 
新防會新聞觀察報告主持人:呂一銘(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)
手機:0912270986